[4]我国台湾学者将这种纲领性条款称为基本国策,[5]即宪法中的政策性条款。
[15]上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与方案所传达的信息就是党的全面领导下的党政机构职能一体的融合改革趋势。因此,构建宪法实施保障的专门监督机构,至少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一种制度契机与制度平台。
可见,关于国家主席任期制的修宪重构了党和国家核心领导体制。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事关人们行动的指南、旗帜与方向,因此,只要党的指导思想有所发展,在每次修宪中皆将最新的指导思想载入宪法之中,使之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进而成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2018年修宪将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纳入宪法序言中,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指标。(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3]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
由于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的核心与灵魂,是宪法实践和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6],因此,各国宪法或在文本之中确立宪法指导思想,或在宪法实施中依据指导思想进行宪法解释。(二)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重构了国体 1982年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基于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它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但因该类不作为的实质即是八大执政本领[4]薄弱所致的领导干部履职主体性缺位,囿于其惯有的顽固性、隐蔽性和集中性[5]使得问题不容易被发现,从而增加了有效问责的难度。
又要积极灌输容错观念,开展容错、试错、减责、免责法律知识的专题培训,促使领导干部在容忍、宽容和试错保护的反向维度精神激励下,积极克服新常态背景下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在准确把握担当容错政策精神基础上攻坚克难、大胆突破、积极推进改革创新试验。各级政府机构在设定所要供给之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内容与供给方式时,应以积极主动维护人民的利益[41]为宗旨。[28]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应就干部所在岗位的具体工作事项任务、履职能力标准与资格要件、在岗履职测评标准与等级、岗位设置规范依据、相关罚则等方面予以明确设定。
干部降退的实质是基于客观因素评价指标的人职适配[55]。就前者而言,应主要考量干部进行决策的利益动机是否全然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具体履职行为是否系法定职权及程序所为,但凡为追求其他利益、逾越法定职权及程序的履职一律不适用容错免责。
立足于新时代对领导干部执政本领[6]的新要求,需通过有效问责来遏制执政不作为现象。[3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其一,所涉公民本位即指将公民利益作为政府机构各项行政活动的根本依归。此外,还有必要针对领导干部开展以宪法专题教育为核心的法治精神教育,促使其真正体悟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丰富内涵,明晰所涉治理权力源自人民主权、所涉治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源自相应规范设定与行权绩效。
例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4条、第22条之干部培训事项规定,虽在原则上强调了培训工作应凸显针对性、专业化导向,但缺乏培训对象参与针对性专业能力素质保障培训设计的具体规定,而难以彰显培训过程中的需求导向特征。2.担当容错机制完备性的应有之义 规范维度下领导干部履职环境正向、反向保障规范作为容错机制的核心要件,是担当容错机制完备性的应有之义。在当前深化改革攻坚阶段、社会治理矛盾多发时期,埋头实干风险虽多,但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关联。服务型政府论在执政不作为治理过程中所能提供的价值理性之目标导向指引,即在于凸显各级政府机构的公民本位与责任担当。
[22]李艳菲:《综合施策克服干部能力不足》,《光明日报》2015年9月8日,第16版。该类行为的治理要义在于针对动力不足而不想为、能力不足而不能为、担当不足而不敢为[3]之三类不作为表象,分别确立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
[59]王春业:《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其一,应逐步强化领导干部在服务型政府目标导向下的责任意识。
[11]参见原光:《官员为官不为的激励矫正》,《党政论坛》2016年第12期。其一,应在实现考核事项差异化设定的前提下凸显干部考核日常化。当逐步确立以机构职能以及地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捷程度等相应履职环境为主要考量因素的干部职数匹配性评估机制,以确定不同部门干部职数的上限,而明确所涉干部降退的约束性指标。应基于一网两微一端一平台[60]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干部个人履历、所在岗位职位说明书、个人综合考核结果及排名、个人荣誉奖惩及相应投诉举报方式等必要履职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三)担当执政不作为的肇因机理 担当执政不作为是指部分领导干部因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27]相对薄弱,加之相应监督保障体制部分机能失调,所致不知为了后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担当容错机制 执政不作为即指部分领导干部因执政本领[1]的欠缺,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2]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44]徐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困境与选择》,《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35]李英:《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要素分析与制度构建》,《领导科学》2009年第12期。
[7]参见吴金林、席晓星:《为官不为问题及对策初探》,《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年第5期。[49]潘振云:《关于腐化人格形成原因的思考》,《中州学刊》2000年第2期。
前述银川、蚌埠、西宁三地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则分别将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工作效果上促进了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和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设定为容错免责的识别要件。[29]许韬:《国家治理视域下我国新型行政模式的型塑》,《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规制执政不作为之行政激励手段的具体事项设置,既应避免成本效益原则下过大幅度的偏离值,还应注重公共选择论之人性假设前提下的物质、精神激励在质与量上的结构整合。应强调以相关规范设定作为根本准据来评判领导干部的履职表现,以此来营造必要的领导干部积极、自主、创新之执政本领施展空间。[56]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往往在传统统治型理念模式指引下,基于固有的个体自利动机,在领悟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研判和应对实际发展变化[25]等方面存在明显偏差。
[39]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2]郝春禄:《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党政干部学刊》2015年第1期。
应厘清干部基准性容错免责识别标准,并凸显所涉异体问责的协同监督效应。此外,还将综合考核结果的平时考核(60%)、定期考核(40%)之权重比予以固化,其中的平时考核由干部每月工作自我量化评分(20%)和所服务相对人每季度量化评分(40%)这两部分组成,定期考核则由干部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委员会来量化评分。
还往往基于思想作风不端正、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革命意志衰退[23]的官本位认知,在行事作风上未能置于公民本位立场,以积极寻求本职工作相关知识经验的突破、工作方法技巧的创新与工作效益效率的提升。既未能领悟权责对等理念,更多地在无利不为的执政心态推动下,扭曲了政府职能运作的效益导向,使得政府各项法定职能难以在功能主义进路[14]充分达致。
可基于动力、能力、担当之执政不作为现象的肇因机理,在所涉价值、规范治理范式的指引下,就相应问责机制展开体系思维[12]之系统研究。[54]郑召利:《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与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30]周叶中、汤景业:《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思考》,《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26]石绍斌:《论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
其一,应逐步匡正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确立责任担当精神,以提供必要的敢为事、能为事之精神支撑。2.实施规程之规范维度肇因 其一,干部考核规范既未能就考核事项予以差异化规定,也未能就考核方式予以日常化推进。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进而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营造风清气正的行权文化,将领导干部的注意力和价值观导向于提高自身执政本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佳行权服务上来。
[15]季卫东著:《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12]参见陈金钊:《体系思维的姿态及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